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整体部署。为贯彻落实相关精神,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5年2月2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项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设置的一项职业资格培训,旨在通过系统化的培训,提升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工会干部、政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在劳动关系管理能力,使其真正拥有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科学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劳资沟通与谈判技巧、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能力,最终帮助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共赢的目标。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工作包括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
一、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内容包括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等六大模块。培训形式采用理论+案例同步进行。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招生对象
(一)从事和准备从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人力资源(含人事、劳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和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
(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务租赁、人才租赁、猎头、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 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中级)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 (含) 以上。
(2)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 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高级)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 (含) 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 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4) 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 (含) 以上。
(5)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
四、培训、鉴定及考试安排
等级 |
开课时间 |
培训时长 |
培训费用 |
统考时间 |
政府补贴 |
中级 |
3月 9月 |
6天 理论+实操 |
精讲班 1680元/人 协议班 4680元/人 |
5月 11月 |
1500元/人 |
高级 |
精讲班 1880元/人 协议班 4880元/人 |
2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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