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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劳动报酬吗?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20-03-23 作者:山西招聘网 浏览量: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获得的报酬,一般意义上指劳动者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获得劳动报酬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二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即虽然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但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也视同提供了劳动,可以获得报酬,比如《工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总的来说,劳动报酬是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对价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规定中的“二倍工资”虽然带有“工资”字样,按照劳动者应该发放的工资数额进行二倍的计算。
  由于二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篇章下,其中的一倍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所得,属于劳动报酬,另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对价支付。
  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劳动报酬,是法律规定的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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