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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就业群体政策汇编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21-04-20 作者:山西招聘网 浏览量:

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条【“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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