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
PART6劳动争议仲裁类
六十六、因为不能及时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怎么办?
答:时效中止。
切记,是中止而非中断,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也即是说,即便是受疫情影响,但病情影响结束时还有6个月以上的诉讼时效的,时效也不会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十七、疫情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广东省人社厅建议)。
PART7企业复工类
六十八、企业正式复工后,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这种情形下,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六十九、因为疫情被政府停工的企业,如果违规复工,有何法律责任?
答: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企业违规复工,可能因造成疫情传播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企业擅自提前复工的行为,导致员工、其他人交叉感染,使疫情恶化,并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二)企业违规复工,可能会承担停产停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于上述通知,相关企业必须遵守。
(三)企业违规复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未做防控及安全生产措施,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导致病毒加快传播、员工及他人感染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还可能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规定擅自复工,企业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导致新冠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其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擅自复工,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因此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提前复工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十、企业如果因为疫情停工,其复工复产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答:广州市的整体要求是做到疫情防控“五个到位”和安全生产“五个一”。根据《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穗防控办〔2020〕13号)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一)做到疫情防控“五个到位”1.防控机制到位;2.员工排查到位;3.设施物资到位;4.内部管理到位;5.宣传教育到位。(二)落实安全生产“五个一”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落实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制定一套复工复产方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召开一次班前会议“五个一”管理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此外,广州市各区政府根据13号文的规定,结合各区的特点以及企业的行业特点,对各区企业的复工复产条件做出了特殊规定。
七十一、若疫情严重,企业可以采取哪些防控疫情措施?
答:(一)建议企业成立疫情防控小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二)对于经疫情严重区域返回,或明确接触过这些地区人员的员工,自返回之日起,待观察期结束后如果身体状况无异常才能返岗工作;
(三)要求所有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以及工作期间务必全程佩戴口罩,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派送员、保洁人员)均需佩戴口罩,若未佩戴企业门卫有权拒绝相关人员进入企业;
(四)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均需测量体温,体温正常者(37.3℃以下)方可进入。若企业有提供员工宿舍,所有员工出入公司宿舍时,亦需测量体温;
(五)对于未提供食堂的企业,建议员工自带餐食、餐具,分时段分散就餐。对于提供食堂的企业,建议员工在取餐后回宿舍、休息区、办公区等区域分散用餐,或在食堂设置一定的个人用餐范围,建议排队取餐及就餐时,保持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一米以上;
(六)做到疫情防控宣传到位。对返岗员工定期进行疫情知识培训。在办公区域、电梯厢、洗手间、茶水间、食堂等公共区域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标语;
(七)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对企业范围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交通用具等进行全面消毒。
PART8女职工类
七十二、疫情期间,对女职工有无特殊保护?
答:对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要特别保护。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五条规定,企业要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七十三、产假期间隔离,产假和奖励假应顺延吗?
答:无须顺延。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规定可知,即便是法定的假期也不顺延,而隔离是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更非员工法定休息的福利,且隔离期间生育职工一样可以达到休息及恢复身体的条件,因此不应顺延。
七十四、产假期间单位停工停产,可以按照停工停产标准发放工资吗?
答:不可以,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不应低于其原工资标准。虽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可以支付停工停产工资,但产假期间女职工显然不在此范围。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生育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原则,不应按停工停产标准支付。
七十五、产假期间,单位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降低工资,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两者中以高者为准。由此可知,产假工资与当下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无关,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困难为由降低产假工资。
七十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包括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七十七、用人单位可否以生产抗疫物资为由,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
答:看情况,如果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处于哺乳期的都不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都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都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尤其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还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七十八、用人单位可否以生产抗疫物资需三班倒为由,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
答:不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及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七十九、三期女职工违反防疫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可以。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特殊保护,但对于女职工有过错的则不在此列。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11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解除有过错的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PART9其他类
八十、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条适用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但是对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一样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八十一、发现员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单位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八十二、企业因为疫情而导致经营困难,在管理用工上有哪些好的建议?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成本。为了保证正常营运,还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的建议),还可以协商以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来处。
如果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未果,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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