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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临办发(2016)26号】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17-01-24 作者:山西招聘网 浏览量:


  临汾市委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办发(2016)26号
  临汾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环境,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临汾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临汾市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目标:紧紧围绕“六大发展”的战略目标,以重点领域、支柱产业人才需求为重点,从2016年起,利用5年时间,主要依托市重点科技创新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市属高等院校,重点骨干企业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的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来(回)临汾创新创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引进具有世界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的“高、精、尖、缺”创新创业人才。
  2、服务大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战略,促进人才质量、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实现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3、特事特办。政府部门牵头设立“一站式”人才引进服务窗口,实行人才引进限时办理,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4、统筹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组统一协调,市委人才办具体实施,成员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
  2、建材、冶金、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
  3、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5、信息服务、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6、高技术服务。
  第三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备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所研发技术能够填补国内、省内技术空白,有可能转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够较好地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产业园区、人才基地的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技术,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第六条 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3、拥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4、具有不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维持产品创新的能力。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引进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报 引进人才申报单位为所依托的科研院所、园区、企业等主体。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委人才办。
  申报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临汾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或创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能够佐证其能力水平的材料;
  4、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合作协议或创办企业的项目计划书。
  评审 引进人才由市委人才办抽调相应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创新人才的技术水平、研发能力进行评价;对创业人才所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等情况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意见。
  认定 最终人选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议定,提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面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引进人才并颁发聘用证书。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资金资助
  设立临汾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入选的引进人才,按实际情况,给予50—100万元的生活补助。对于创新创业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所需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 其他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优先为引进人才提供工作条件、签证、落户、执业资格、医疗、保险、工商、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引进人才一经确定,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财政部门和市委人才办负责对该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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