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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17-01-24 作者:山西招聘网 浏览量: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 城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晋市人社发〔2015〕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晋城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晋市银发〔2013〕6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16号)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一)自主创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人员。主要包括: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尚未就业的复退转业军人;
  3.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4.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5.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和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
  6.符合金融机构现行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创业者;
  7.创业经营场地在本市,且稳定经营3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
  8.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
  对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二)吸纳安置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型企业。主要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当年新招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备案),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型企业。
  (三)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
  二、贷款标准及贴息
  (一)贷款额度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经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经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的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中央贴息25%,同级财政贴息75%。
  三、申请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能部门推荐的由职能部门初审)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晋城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
  (二)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应向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能部门推荐的由职能部门初审)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的《晋城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3.《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名单,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备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贷款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晋城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递交至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借款人为个人创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递交经办金融机构。
  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贷款。
  五、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平台建设
  在现有的担保贷款体制基础上,新建立晋城市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承办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市财政将每年预算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分别划拨给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晋城市创业融资服务中心。
  创业融资服务中心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递交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市做法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服务。
  六、担保机构反担保方式
  (一)借款申请人(单位、企业)反担保方式包括: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10万元以下一人担保);
  2.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企业职工(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
  3.贷款人可用房屋、车辆及有价证券办理个人抵(质)押担保(其中房屋抵押不能超过其评估价值的60%,车辆不能超过其评估价值的50%,有价证券不能超过其票面价值的70%比例);
  4.稳定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可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
  5.稳定经营3年以上的创业人员,可以3户以上互相联保。
  (二)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要向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
  七、贷款展期
  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和担保机构均愿意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八、逾期贷款处理
  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经办金融机构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经办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担保机构代偿后,由担保机构负责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经办银行应协助担保机构进行追偿。
  九、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健全贷后跟踪和管理制度。经办银行应当加强对申请人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管理;对申请人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放回收情况,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十、职责及考核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审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及指导培训工作;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政府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办法和贴息政策;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沟通信息。
  (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经办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金融机构开展两种创业担保贷款方式业务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担保机构职责: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上报市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五)经办金融机构职责: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细则,并报人民银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 城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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