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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17-01-24 作者:山西招聘网 浏览量: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市政发〔2015〕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激发劳动者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热情,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主要目标。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考核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扩大就业联动,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市发改委牵头、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配合)
  (二)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紧紧围绕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农业、食品医药和现代服务业等八大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围绕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扶持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引导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领域就业创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三)支持小微企业招用各类劳动者就业。对新招用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招用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期限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四)发挥好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各级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提升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准确及时研判就业形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配合)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政策。2015年继续实施我市就业缓冲机制,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和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工资待遇、基本生活费水平的办法。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可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为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和省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六)健全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安排不低于15%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七)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将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纳入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范围。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5年内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配合)
  (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乡(镇)创建活动,提升创建水平。对县(市、区)的劳务品牌,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推动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被认定为省级基地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各级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须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要件。(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配合)
  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九)降低初创企业门槛
  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针对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为初创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如有高低不同,对初创企业均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十)完善创业融资服务
  新建晋城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相关人员编制从人社局现有编制中调整,政策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享受免交相关税费政策,其发放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业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贷款发放考核奖励办法。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将基金代偿率提高到25%。支持鼓励中小微企业申请保证保险贷款,多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难题;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晋城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办法(试行)》(晋市政发〔2014〕28号)的规定,规范流程,简化程序,优质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办、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配合)
  (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深化创新创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中职、技工学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探索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促进校外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
  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电子商务纳入技能培训范围,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创业培训,通过基础技能和专业培训,使电商创业成为草根创业、大众创业新常态;积极推介电商创业模式,鼓励电子商务专业大学生回乡创业,为培养电子商务后备人才打下基础。
  提升创业实训效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设公共创业实训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创业实训,提高创业成功率。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局)
  (十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和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转让和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所得净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与转化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并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等)
  (十三)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县要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和涉农电商产业园,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并帮助落实相应的创业就业政策。 2016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立1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市农委、市工商局、市人社局等)
  (十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带动就业。从事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相应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其他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市商粮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十五)继续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市创业型城市领导组和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逐年下达创业就业目标任务,完善考核体系。力争创建省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被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开展创业活动、创业宣传等费用支出。(市、县(市、区)人社局、创城成员单位)
  (十六)加大创业扶持补贴力度
  创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承担创业培训的机构根据培训完成情况,申请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500元,分别用于创业课程培训1200元、创业培训机构办公经费500元、创业后续支持服务800元(包括创业教师工资、专家指导服务补贴)。
  创业实训补贴。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参加创业实训人员在实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
  创业场租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求职创业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1000元。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七)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人社部门整合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组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主要职能为创业指导咨询、创业培训管理、创业专家管理、创业项目评审管理、创业师资管理、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加挂“晋城市创业融资服务中心”牌子,承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市、县两级均要组建,并将创业指导服务延伸到乡镇。(市编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搭建公共创业孵化示范平台。利用闲置办公场所,建设一所由政府主导、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创业者搭建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众创空间;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6月底前,建设一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并根据入驻实体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200-30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市、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
  (十九)加强社会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业孵化基地,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大力扶持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灵活多样的新型小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型创业园区。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模式,满足处于不同创业阶段创业者的服务需求,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入驻户数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从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或者一次性建设补贴。有条件的高校都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市、县(市、区)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二十)开展创业专家指导服务
  进一步加强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建设,按专业和行业类别合理配置、招募专家,建立专家进入和退出机制。按创业就业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信贷融资、财务分析等服务。根据创业指导专家的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每半天300元、一天600元的工作补贴;鼓励其提供志愿服务,给予每天80元的交通伙食费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资助优秀创业项目
  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每年在全市遴选不少于10个优秀创业项目,且该项目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带动就业不少于20人,给予5至20万元的项目资助。
  鼓励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参加国家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且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的资助;对参加省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且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市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且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资助不重复享受,标准从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创业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分析研判,完善落实政策,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要提高创业就业工作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细化目标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都要将创业就业各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广泛宣传创业就业政策,培育创业典型,激发创业热情,弘扬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全社会关心支持创业就业的舆论氛围。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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