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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17-01-24 作者:山西招聘网 浏览量:


晋市人社发〔2015〕49号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 城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16号),我们制定了《晋城市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6日

晋城市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各项创业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下岗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创业培训补贴。有意愿创业的,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2500元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课程培训1200元,创业培训机构办公经费500元,创业后续支持服务800元,由创业培训机构申报。
  (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用人单位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实际缴费2/3,期限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创业实训补贴。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大学生创业实体,按每平米每天1—3元给予场地租赁补贴。每年每户补贴不超过3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六)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达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从创业资金中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七)就业见习补贴。对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中小微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半年到一年的就业见习补贴。小微企业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签订合同并备案),可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八)求职创业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1000元。
  (九)创业指导服务补贴、补助。根据创业指导专家的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每半天300元、一天600元的工作补贴;鼓励其提供志愿服务,给予每天80元的交通伙食费补助。
  (十)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在全市遴选不少于10个优秀创业项目,三年内的创新项目且该项目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带动就业不少于20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给予5至20万元资助。
  (十一)创业项目大赛资助。对参加国家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三年内)且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的资助;对参加省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三年内)且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市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三年内)且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十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区)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被省级认定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200-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提供材料
  1.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开班报告,课程内容,授课教师名单,结业报告,《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参加创业培训申请表》,参加学员花名册等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2.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复印件。
  3.申请创业实训补贴
  创业实训机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申请实训补贴花名册、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提供创业实训相关证明材料、由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的证明、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及稳定经营6个月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4.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等材料
  5.创业就业补助
  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和自主创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带动或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就业登记备案证明、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6.一次性建设补助
  入驻园区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和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证明、劳动合同备案资料、场地租赁协议等材料。
  7.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证、身份证、就业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备案资料、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证明。
  8.求职创业补贴
  由驻市高校提供:学生身份证、家庭主要成员享受低保证明、在校获得助学贷款证明、求职创业补贴学生花名册、院校申请报告。
  9.创业指导服务补贴、补助
  按“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的创业指导派遣单及登记指导服务天数证明,差旅费报销凭据。
  10.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评审专家名单;评审项目名称、效益及项目说明;评审项目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结果报告。
  11.创业大赛项目资助
  大赛文字资料(含公告、公示、通知);大赛获奖文件;获奖项目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带动就业人数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
  12.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
  省级部门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园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
  人社部门相关科室受理补贴申请资料后,要认真进行核对。各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市级财政落实的及时拨付,需要省级支付的及时上报省相关部门。
  (三)公示
  复核完成后,各级人社部门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由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四)审核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相关账户,费用从受理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终止: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二)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三)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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