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 财 政 局
忻州市中 小 企 业 服务中心
关于落实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省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政策和《忻州市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实施办法》(忻政办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更进一步落实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应范围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小微企业由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认定,并出具“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
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国家和我省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失业人员(这里所称企业失业人员是指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国家和我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相关补贴政策的起始时间可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给予吸纳就业补助
1、条件和标准。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2、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就业补助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小微企业认定证明》(附件1);
(3)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就业补助花名册》(附件2);
(5)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六个月以上的工资表复印件;
(8)《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就业补助审核表》(附件3)。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吸纳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给小微企业。
(二)给予岗位补贴
1、条件和标准。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附件1);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4);
(4)企业一年以上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审核表》(附件5);
(6)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给小微企业。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条件和标准。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在每年12月份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表》(附件6);
(4)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5)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
(10)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材料 ;
(11)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复印件;
(12)《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7)。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给小微企业。
(四)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1、条件和标准。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以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新招用人员的,可提供贷款再扶持。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2、申报资料。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时,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1)《忻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资格申请书》(附件8);
(2)企业上年末职工花名表;
(3)企业本年新增就业人员花名表;
(4)企业本年新增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近三个月的工资表;
(6)企业近三个月生产经营情况表;
(7)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经营场地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1)《忻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9);
(2)《忻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表》(附件10);
(3)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4)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担保机构加注意见的贴息证明。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给予办理贷款和贴息的相关手续。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1、条件和标准。对初创的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缓缴期满,如因企业状况不能继续经营或运行情况发生困难时,其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则应一次性补缴。
2、申报资料。初创的小微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吸纳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3、申报程序。初创的小微企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
(六)给予新录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
1、条件和标准。小微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2、申报资料。小微企业申请新录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
(2)《小微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11);
(3)新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新录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5)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新录用人员培训计划;
(7)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8)《小微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2);
(9)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以及2年以上的,需提交除提供初次申领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前期组织新招用人员培训情况及后续培训计划等。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新录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小微企业。
(七)给予新录用人员技能鉴定补贴
1、条件和标准。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申报资料。小微企业申请新录用人员技能鉴定补贴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小微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新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13);
(2)《小微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4);
(3)技能鉴定人员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拨付给小微企业。
(八)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1、条件和标准。对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小微企业,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见习补贴(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2、申报资料。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季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见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见习人员《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见习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帐(单);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7)《忻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15);
(8)《忻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6);
(9)《忻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17)。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人才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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