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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17-05-10 作者:网编 浏览量:

关于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人社发〔201434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市直各有关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政策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5 年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小微企业。

(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小微企业申请相关扶持政策的起始时间可从2014 1 1 日起开始计算。

二、申报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税收返还

(三)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创业实训基地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六)山西省创业星火项目对我市现代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传媒、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创业项目。

(七)高校毕业生场地经营租金补贴

(八)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补助

(九)申请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十)市、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营业执照、毕业证、身份证、场地租赁证等证明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

(一)创业资金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的,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的由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上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社局、财政局,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汇总后并将享受补贴金额及补贴明细报省人社厅。

(二)就业资金

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在市级社保代办机构申报社保补贴的,报市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自主创业就业补助,由该机构初审,报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在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的,由该机构初审,报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在各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的,由各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所在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三)小微企业申报税收返还在次年的3 15 日前申报、创业实训补贴、场地经营租金补贴、创业就业补助、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情况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社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申报报市人社部门。社保补贴按年度申请,在次年3 月底前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设立专项服务窗口。

(二)认真履行职责。

(三)完善工作机制。

(四)深入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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