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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17-01-24 作者:山西招聘网 浏览量:


  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针,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健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保护创业成果,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参与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实现创业促就业倍增效应。
  二、工作目标
  完善和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构建政策扶持、创业培训、专家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为一体的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长效机制,使我市创业带动就业环境明显改善、服务创业能力明显提升,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验收标准,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力争进入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先进行列。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全市创建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组织进行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召开领导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创建工作有关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创建领导组日常工作。
  太原市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创建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确定扶持政策
  1.工商政策
  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依据“非禁则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创业主体开放,消除市场准入障碍,简化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实行注册登记免费制。本市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行政收费。
  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1元可登记个人独资企业。
  放宽对创业者出资方式限制。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创业人员创办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允许其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推行试营业制度。创业人员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鼓励支持民办文化体育等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报刊投递站(机构)及图书室(馆)等经营单位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形式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2.税收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时间为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减免时间为3年。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残疾人自主创业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生产型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规定比例的,可按相关政策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招用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计算企业所得额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税收年度结转抵扣。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政策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专家服务、融资服务、表彰奖励等项目。同时合理使用好市财政安排的76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1亿元农业生产资金, 5000万元发展低碳经济和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资金,3000万元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创业基金,3000万元装备制造业创新资金,3000万元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和推动创建工作。
  4.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降低创业主体贷款门槛,开拓多元化融资渠道。各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创新贷款模式、简化贷款程序、放宽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扶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至10万元。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项目以及信用社区推荐的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申请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免除反担保手续。
  残疾人自谋职业小额贷款可申请5000元贷款额度的利息补贴,特殊情况可放宽至10000元;3人以上集体从业的残疾人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每人可申请10000元贷款额度利息补贴,特殊情况可放宽至20000元,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贷款同期利率执行,第一年贷款利息由市级残保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开始市、县(市、区)按30%和70%的比例分级从残保金中补贴,利息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充分引导和发挥市场力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发达地区市场化运作的投资机构在太原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发挥投资机构选择、培育企业的专业优势,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创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见习期间生活补贴。
  积极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初始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用,在申报评审各类技术职称、优秀人才选拔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对待,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扶持、倾斜。  
  6.土地政策
  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创业孵化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在建设场地、基础设施、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7.收费政策
  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限额的,按最低限额收取。
  (三)开展创业培训
  完善培训体系,扩大培训范围。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各类创业主体培训需求,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凡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刑满释放人员、复转军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均可参加创业培训。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逐步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创业促就业工作体系。
  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办学行为。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师资培训,通过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培养一批优秀创业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在参照SIYB培训内容及标准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完善《学员创业就业台账》、《专家咨询指导登记表》、《学员回访记录表》、《学员意见反馈卡》等基础台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跟踪服务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搞好创业服务
  太原市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创业服务工作的筹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要搭建服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服务组织,积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设立创业服务场所,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征集、洽谈、评估、展示推介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受理、工商税务登记、创业就业政策及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代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服务。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构建太原市创业服务互联网站。
  组建专家服务队伍,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培训教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的创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城乡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活动,随时解决创业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创业者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应小企业聚集场所,采取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形式,统筹规划整合,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市级建立3-5个,市辖区各建立3个,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各建立2个,4个开发区(园区)各建立1个。同时建立完善创业街道(乡、镇)、创业社区、创业家庭等创业孵化载体,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引导社会资源向大学生科技创业集聚,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市级创业项目库建在太原市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立相应创业项目库。各级创业项目库要不断充实创业项目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宣传、展示和推荐活动,对创业型城市项目库中成长性好、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科技风险投资支持。
  (五)加强工作考核
  按照创建创业型城市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创建创业型城市指标考核体系和考评办法。将主要工作指标细化量化,并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创建领导组办公室。市创建领导组办公室将进行年终和日常考核督查,对结果进行通报。市、县分别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舆论氛围。
  市发改委:将扶持创业、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目标,指导并监督规划全市重大创业相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创建有关政策。
  市经信委:在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改造、产业政策扶持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创业企业快速发展。
  市住建委: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规划建设,加大创业孵化园区支持力度,为创业主体提供广阔创业空间;把新建市场和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服务组织自主创业经营纳入项目审批计划,优先用于创业人员自主经营;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场所,优先用于就近就地安排自主创业人员创业。
  市农委: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抓好农业产业化项目库建设,用好农业和畜牧业切块资金,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农民种殖养殖、农产品经销和加工专业户,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指导所属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意识教育;加强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为提高学生创业、就业技能提供良好实践环境。
  市科技局:鼓励引导科技创业,落实科技创业扶持政策;有计划的引导扶持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发挥好“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培养创业人才的作用,充分发挥各项科技创业创新扶持资金效益,大力支持科技创业项目发展;做好科技下乡工作,为农村劳动者创业提供科技技术支持和科技培训;建立科技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员创业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市民政局:指导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创业环境,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居民创业就业的组织,引导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组织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特色创建服务,建立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
  市财政局:落实促进创业财政扶持政策,合理安排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和重点创业项目发展;加强信用担保、投融资体系建设,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和贴息工作;参与提出支持创业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加强创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创建工作,加强城乡劳动者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组建专家志愿团,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创业指导、项目开发、项目跟踪等服务,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市国土资源局: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保证创业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加快创业主体、创业企业用地手续办理。
  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商贸流通领域创业优惠政策,制定并实施我市商贸业发展扶持促进创业政策,建立利用外资创业项目库,组织开展对外推介创业项目活动。
  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安排筹建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所需经营场地,引导劳动者投身物业管理行业创业活动,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市国资委:鼓励引导国企改革分流人员自主创业,盘活闲置厂房场地,作为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者创业场所。
  市统计局:按照国家对创业型城市评价体系要求,构建我市创建工作统计监测体系,做好创业活动中各项指标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发挥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平台作用,深化公益性资源与市场资源结合机制,联合各类服务机构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牵头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为创业企业提供服务。
  市工商局: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准入门槛,简化工商登记手续,落实政策扶持、收费减免等创业优惠政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做好创业企业新开户和净增户数统计工作,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创业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注册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业企业运营成本,加强政策执行跟综监测统计和专项检查,不断优化税收服务。
  市总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帮扶活动,为创业带动就业献计献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检查监督工作,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
  团市委: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引导扶持青年创业,推动青年创业贷款,组织青年技能培训、创业辅导,拓宽青年创业渠道,树立青年创业典型,建立青年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
  市妇联:宣传国家扶持妇女创业优惠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提升妇女创业能力,组织开展“巾帼创业”、“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等妇女创业服务活动;开拓适合妇女创业的市场领域,树立妇女创业典型,建立妇女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
  市工商联: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扶持一批科技型、规模型、效益型、外向型中小企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市残联:引导城乡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树立残疾人创业典型,建立残疾人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鼓励引导劳动者自主创业,发挥创业促就业融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及时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和其它形式的信贷扶持,做好相关信贷数据统计工作;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市贸促会:引进创业项目,搭建服务平台,促进创业主体与创业项目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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