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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关于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17-01-24 作者:山西招聘网 浏览量: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 财 政 局
忻州市中 小 企 业 服务中心
关于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省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和《忻州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办法》(忻政办发[2014]102号)精神,依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政策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3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更进一步做好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含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具体指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专)、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二)小微企业具体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
  1、小微企业认定主体。申报主体在市级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认定;申报主体在县(市、区)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认定。小微企业认定机关要为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出具《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2、小微企业认定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上缴金额;
  (3)企业上年12个月份工资发放表(加盖企业公章); (4)与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相关补贴政策的起始时间可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一)享受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条件和标准。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申报资料。高校毕业生办理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时,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小微企业认定证明》(附件1)。
  3、申报程序。当地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条件和标准。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财税[2014]39号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申报资料。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章)意见。之后,高校毕业生带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加注意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1、条件和标准。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登记之日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2、申报资料。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时,需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及缴纳有关税费证明(企业所得说、营业税、增值税);
  (7)企业年度逐月用工人数变化情况表及年平均在职人数有关证明(工资证明);
  (8)填报年度《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小微企业花名册》(附件2)。
  3、申报程序。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小微企业花名册》报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按季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小微企业花名册》上报至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有关市、县将资金拨付给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条件和标准。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其本人社保缴费金额的2/3予以社会保险补贴。
  2、申报资料。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以及灵活就业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请申报表》(附件3);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或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从事灵活就业的证明材料;
  (7)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8)《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人员申领社保补贴拨款汇总审批表》(附件4)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给高校毕业生。
  (五)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1、条件和标准。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授信。对上述贷款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2、申报资料。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时,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1)《忻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资格申请书》(附件5);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地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贷款利息传票原件及复印件;
  (3)《忻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6);
  (4)《忻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表》(附件7);
  (5)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财政担保机构加注意见的贴息证明。
  4、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给予办理贷款和贴息的相关手续。
  (六)享受经营场地补贴
  1、条件和标准。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依据忻政办发[2015]60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忻州市大学生创业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大学生创业企业如入驻我市大学生创业园的,3年内免缴创业场地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
  2、申报资料。201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创业场地补贴时,需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主创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经营场地补贴花名册》(附件8)。
  (5)《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享受经营场地补贴审核表》(附件9)
  3、申报程序。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将《高校毕业生经营场地补贴花名册》,报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享受补贴金额及补贴名单上报至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有关市、县将资金拨付给高校毕业生。
  (七)享受创业就业补助
  1、条件和标准。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2、申报资料。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创业就业补助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主创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小微企业认定证明》(附件1)复印件;
  (5)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表》(附件10);
  (7)《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 6个月以上的工资表复印件;
  (9)《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补助审核表》(附件11)。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创业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给高校毕业生。
  (八)享受创业实训补贴
  1、条件和标准。被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的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2、申报资料。企业、社会组织申请高校毕业生实训补贴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补贴花名册》(附件12);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
  (5)提供创业实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接受实训的证明复印件;
  (7)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及稳定经营6个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程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创业实训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或社会组织。
  (九)享受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1、条件和标准。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和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从创业资金中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2、申报资料。创业园区申请建设补助时,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入驻基地(园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主创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证明;
  (4)场地租赁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贴明细表》(附件13);
  (6)《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附件14)。
  3、申报程序。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将《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贴明细表》(附件8),报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享受补贴金额及补贴名单上报至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有关市、县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园区。
  (十)创业扶持
  围绕我市现代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传媒、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征集,市直项目库至少储存项目300个,县(市、区)项目库至少储存项目30—50个,为创业初期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项目。每创业成功一个给予1000元的项目资金补贴。被评选为“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的,可申请省级创业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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