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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山西招聘网 时间:2017-01-24 作者:山西招聘网 浏览量:

阳政发〔2015〕2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劳动者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热情,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主要目标。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考核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扩大就业联动,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建立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要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机制,实现各项政策制定与就业风险评估、失业风险防控同步进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委等配合)
  (二)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紧紧围绕煤炭、电力、冶金、化工、新型材料、装备制造等六大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围绕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扶持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引导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领域就业创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粮食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妇联等配合)
  (三)支持小微企业招用各类劳动者就业。对新招用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优惠,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特指晋政办发〔2008〕49号文件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人行阳泉中心支行等配合)
  (四)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各级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控制度,提升失业动态监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准确及时研判就业形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等配合)
  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针对新型创业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放宽新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继续优化登记方法,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鼓励创业创新。(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六)加强创业示范阵地建设。利用闲置办公场所,建设一所由政府主导、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创业者搭建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众创空间;各县(区)要在2016年12月底前,至少建成1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七)加强创业公共平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业孵化基地,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大力扶持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灵活多样的新型小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型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模式,满足处于不同创业阶段创业者的服务需求,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入驻户数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从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有条件的高校都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参加创业实训人员在实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中小企业局、团市委等配合)
  (八)加快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贷款发放考核奖励办法。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将基金代偿率提高到25%。(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阳泉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配合)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创业园区创业的学生,其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计入学分。(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转让和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所得净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与转化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创办企业并以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十一)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2号)精神,积极构建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鼓励返乡农民工大力发展贯穿农产品加工、销售、配送环节的各类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积极培育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辟返乡创业新空间;依托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发展面向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要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或网络创业,符合创业就业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政策支持;要将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各类产业发展资金、涉农惠农项目资金、投资引导资金等扶持范围,进一步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并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各县区要将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纳入当地创业工作重点支持范围,足额安排创业就业资金,确保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项目和扶持政策落地并切实发挥效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市供销社、市扶贫开发办、市金融办、人行阳泉中心支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配合)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带动就业。从事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真实姓名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其他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真实姓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优良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阳泉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三)鼓励创办社会组织创业。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的,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局及市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优良氛围。积极开展全市性的创业大赛和优秀创业项目评比活动,广泛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方法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评选出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级比赛)优秀名次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从市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市人社局牵头,市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五)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开设专门的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创业服务。要继续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导师(学者)服务队伍,对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服务。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的创业指导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人行阳泉中心支行等配合)
  三、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六)完善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政策。继续实施我市就业缓冲机制,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和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工资待遇、基本生活费水平的办法。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可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为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及省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人行阳泉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七)健全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安排不低于15%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八)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将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纳入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范围。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5年内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配合)
  (十九)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乡(镇)创建活动,提升创建水平。对县(区)的劳务品牌,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推动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被认定为省级基地的,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各级按照相关精神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配合)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二十)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按照全省统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要求,形成联通城乡、覆盖全市所有县(区)、乡(镇)及街道(社区)的一体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失业信息监控体系,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业务经办、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决策分析。逐步拓展社保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稳步推进全市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援助、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享受政府补贴等业务的持卡办理。(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统计局等配合)
  (二十一)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2016年起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基层平台相关经费未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可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实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从上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费用数额。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制定出台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二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对于企业面向在岗技术工人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规定给予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二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在继续加大创办企业培训力度的同时,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享受财政补贴的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培训,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个性化培训需求。全市高校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业意识培训,毕业学年可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办企业培训。职业教育院校等有离校顶岗实习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在离校顶岗实习的前一个学期,提前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办企业培训。(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二十四)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参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于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最长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抓好就业创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就业创业各项资金,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维护本地区就业局势稳定。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主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主动性。(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牵头,各级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六)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指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完善县(区)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指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赞誉度作为评价指标,切实加强各级就业创业工作人员素质培训和技能考核,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县区就业创业工作力度和工作实绩。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县(区)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配合)
  (二十七)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省、市、县政府间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划分支出责任,引导各县(区)财政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全面启用就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审批电子档案和网络监控平台,规范资金审批流程,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全面开展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配合)
  (二十八)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控体系。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建立全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重点企业、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动态监控,扩大监控范围,增加监控内容,提高监控质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建立就业形势预测和定期分析制度,保持市级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会商机制,推进各县区建立就业统计定期分析和会商制度。完善失业监控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对各县(区)开展失业动态监控和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经费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政府统计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工作给予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失业率调查工作。(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妇联等配合)
  (二十九)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媒体宣传、举办政策对话会、设立微信公共平台等方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遗余力的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范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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