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男性,山西省内户口;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适应军事化管理,具有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令行禁止的纪律意识;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出生时间为2001年3月6日至2006年3月5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年龄可相应放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1999年3月6日之后出生)。
退役士兵须为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役期满退役士兵。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须在基层一线灭火救援岗位工作,具有2年以上直接从事消防救援实战工作经历。
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岗位,具备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许可证的特殊专业人才,经支队以上单位批准,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1995年3月6日之后出生)。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岗位,具备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许可证的特殊专业人才是指:
1.持有篮球、田径、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等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资格证的人员;
2.持有健身健美相关资格证的人员;
3.急救医疗人员(需具有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可优先);
4.具有车辆维修、审计、计算机、医疗、财经、建筑、公文写作、新闻采编、平面设计、无人机驾驶、影视传媒等相关专业资格及从业经验的人员;
5.持有A1、A2、B2机动车驾驶证并能熟练驾驶该类车型的人员。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五)曾因违反消防救援机构管理规定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七)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八)不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有精神病史、遗传、传染性、慢性疾病、纹身、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等影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疾病的;
(九)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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